未判决探视权能探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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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决探视权能探视吗

未判决探视权能探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以自愿放弃探视权,也不可以被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剥夺抚养权。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法院未判决探视权,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能探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没有孩子抚养权能探望。探望权就是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设立的,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应当由双方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是可以中止探望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未判决探视权能探视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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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离婚家庭所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相关权力人的权力的可实现性,一般来说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每一个月会有大于等于四天的探望时间,关于这个4天的时间也是相关的法律做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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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没有抚养权的如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在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如何表达探视权的?
[律师回复]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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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将会被分派到一方的手中,这个时候夫妻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拥有相应的探望权,而且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也是做了相应的规定的,当然在判决的时候法官也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探望权进行描述,那么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表述的
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离婚家庭所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相关权力人的权力的可实现性,一般来说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每一个月会有大于等于四天的探望时间,关于这个4天的时间也是相关的法律做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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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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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婚妻在监狱能探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找你男朋友的亲属跟你一起上当地的民政局开证明就可以了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你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据你二人亲友关系的相关证明,一定要盖章哦。 每个都有固定的接见日,这需要你打听 在固定的接见日的接见时间你只要去的接见室出具相关证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你还得弄清她分属的具体监区,这个你可以去机关相关科室打听,或是向其家人询问。 但仅限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不过现在也不是管得很严,但是你也要说是他的什么亲属。 一般不要什么证件,但要带上身份证,要登记的。 因为一个有很多监区和大队,是轮流的, 一个月每个大队固定有一天或两天是接见日 。 具体什么时间接见,要与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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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判决书里没写探视权
[律师回复]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视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我和老公因为某些原因离婚了 现在孩子归我 就孩子探视这个问题上我们一直存在纠纷 想问一下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探视权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下面为你解答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相关问题
原告沈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西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顾及家庭环境的改变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7个月依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也继续在原告所住辖区上幼儿园,被告每逢双休日、节假日都将孩子带回其住处生活,原告从未为难过被告,被告也从未对此生活方式有异议。
但2015年7月,被告借孩子上学前班之名将其转学,原告表示理解,并将孩子送还被告。
但此后至今,原告及其父母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均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
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屡遭拒绝,最后被告明确答复不让原告见孩子。
原告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其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实施对子女的探视权。
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
一、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的探视权,是原告自己违反约定,逼答辩人带走孩子。
原告为了照顾继子,对婚生子沈某乙不管不问,放弃探视权。
原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继续在黎明化工院周边完成幼儿至小学阶段教育,另外孩子同祖父母感情颇深,这样的约定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也满足了祖孙两代的舐犊情深。
但原告再婚后违反约定,催促答辩人将婚生子沈某乙带走,答辩人迫于无奈只好在2015年7月上旬将沈某乙带走。
原告连孩子生日都不来看望孩子,放弃探视权,不给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推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原告若真心为婚生子沈某乙着想,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马上进入学龄期的婚生子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原告于2015年7月中旬行使探望权一次,原告探视结束将孩子送回答辩人处后,孩子情绪极不稳定。
鉴于此,答辩人告知原告探视方式改由就地探视,但此后原告再也没有以正常渠道探视过孩子,而是采用一些影响极端不好的方法诸如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对孩子的感情体现在陪伴而不是空话套话上,原告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沈某乙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现年6周岁。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探望沈某乙负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要求每月探望沈某乙两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要求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由于沈某乙年纪尚幼,为避免因接送孩子不及时导致对孩子的监护出现空档期或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由原告至被告处接送孩子为宜,故本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为: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被告李某某主张原告沈某甲应将沈某乙接回到户籍所在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宜处理,就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应从有利于沈某乙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地协商,以避免或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家庭破碎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沈某甲每月可探望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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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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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法官在对探视权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离婚家庭所涉及到的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相关权力人的权力的可实现性,一般来说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每一个月会有大于等于四天的探望时间,关于这个4天的时间也是相关的法律做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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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可以去监狱探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婚妻可以去监狱探视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找你男朋友的亲属跟你一起上当地的民政局开证明就可以了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你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据你二人亲友关系的相关证明,一定要盖章哦。
每个都有固定的接见日,这需要你打听
在固定的接见日的接见时间你只要去的接见室出具相关证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你还得弄清她分属的具体监区,这个你可以去机关相关科室打听,或是向其家人询问。
但仅限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不过现在也不是管得很严,但是你也要说是他的什么亲属。
一般不要什么证件,但要带上身份证,要登记的。
因为一个有很多监区和大队,是轮流的,
一个月每个大队固定有一天或两天是接见日 。
具体什么时间接见,要与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联系
未婚妻去监狱探视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找你男朋友的亲属跟你一起上当地的民政局开证明就可以了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你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据你二人亲友关系的相关证明,一定要盖章哦。 每个都有固定的接见日,这需要你打听 在固定的接见日的接见时间你只要去的接见室出具相关证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你还得弄清她分属的具体监区,这个你可以去机关相关科室打听,或是向其家人询问。 但仅限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不过现在也不是管得很严,但是你也要说是他的什么亲属。 一般不要什么证件,但要带上身份证,要登记的。 因为一个有很多监区和大队,是轮流的, 一个月每个大队固定有一天或两天是接见日 。 具体什么时间接见,要与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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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表述的?
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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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2、地点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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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未满18岁,我是不是就不可以去探望
[律师回复] 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如何争取探视权,探视权怎样执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可以由确定,在子女成年以前,如在执行中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可以考虑请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出面调解,毕竟第三人的视角会比当局者更宽广、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监护权归属一方后,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同时双方的亲戚,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让看孩子,探视权怎样执行呢、被执行人做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如果协商未果,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
(三),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
(二),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执行的工作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双方调解不成的、方式规定得过细,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选择怎样的执行方式才能保护孩子的心灵,如何争取探视权一、如何争取探视权如何行使探视权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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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探视权不执行会怎么样
如果一般法院判决的探视权不执行一般就行进行强制执行,其实探望权一般都会执行的,谁会不愿意去探望自己的亲生孩子,但仍然排除个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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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逮捕的时候可以探视探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书生效前,是不允许与家属会见的。案件侦查阶段,家属不可以探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面见并开展正常的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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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判决是怎么进行表述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
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2、界定为不少于4天是基于权利行使底限
在保证了探望权人每月双休日和节假日有4天的探望时间外,再规定由其享有非公休日的探望,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会影响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正常监护,有可能使子女处于两人都监护或两人都疏于监护的不正常状态。作出不少于4天的判决规定,并不影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某个特殊时间段(如寒假、暑假、出差期间)超出4天的时间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也可以将子女的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4天的探望时间是探望权人的基本底限权利,超出的时间是一个弹性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协助义务人(即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探望权人超过基本权利之上的额外探望权利,这种“不少于”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不禁止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3、探望权人不去探望子女,或在一个月之中少于4天探望
笔者认为,享有探望权利的人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和妨碍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协助义务方的义务,这是一种当事人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动放弃,法律应当不予禁止。但是,探望权人因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对子女来讲父母探望也是一项义务),不支付抚育费用时,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只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在此作出规定探望权人每月不少于4天的探望时间,实际是对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底限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应如何处理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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