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如下:
一、向所在地的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出示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草拟的离婚协议书;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查证属实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询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妥善安排;
(3)询问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4)询问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公证员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出具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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