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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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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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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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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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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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都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都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2.如何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既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如果债务人对他人不享有债权,或权利为非法,则债权人无代位权可言。但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代位权标的有所限制: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具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的权利,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非金钱债权如土地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请求权等,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届履行期。对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次债务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如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受偿权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如果存在某种足以影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无法排除的障碍,则属于不能够行使。衡量是否怠于行使,以债务人是否对次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为标准。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讼或仲裁,就应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致使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履行构成迟延,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则债权人自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对于无期限或者期限不确定的债权,须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二、如何行使代位权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主要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免导致诉讼失败。
1、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既可以分别对不同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如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则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因此,债权人应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无非有两种,即诉讼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直接行使方式就是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必通过裁判。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以向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排除了非诉讼方式。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先前已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对代位权行使方式亦不产生拘束力。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一项权利的一部分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就不能对该项权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实现其债权,则不得对债务人的他项权利行使代位权。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项权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样,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的请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应当强调的是,次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一方面,他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抵销抗辩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另一方面,无论向债务人履行,还是由债权人代为受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债权人来讲,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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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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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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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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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1)要审查律师资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2)要了解律师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3)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的费用更不能马虎,一定要写明打赢了官司或者打输了官司的费用各是多少或者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分别是多少。
(4)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很多时候,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要慎重付款。不能将费用私自交给律师个人,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支付律师费用,付款后一定索要正式发票,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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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的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 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关于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的问题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关于我国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的问题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
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
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判决,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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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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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关于夫妻债务债务的代理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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