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准许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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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准许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准许

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调解的情况和相关的证据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一方有同性恋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准许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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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同性恋,另一方要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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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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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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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学,两人于1998年4月份起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法律解读]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丈夫同性恋是否可以构成离婚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同性恋是否可以构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同学,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夫妻间关系因而紧张。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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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曹某与傅某在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傅某同意与曹某离婚,并且赔偿曹某人民币5万元。
法理评析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争议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傅某的离婚。
一、离婚的原则性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二、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
(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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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被告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被告傅某虽然与原告曹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傅某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原告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傅某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傅某与曹某无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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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可以在港澳台结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性恋可以在港澳台结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性恋可以在港澳台结婚吗
暂时不可以。到目前为止,世界有以下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合法的,它们是: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和克罗地亚,还有的部分地区。有两个州承认同性恋婚姻。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可行
1、从法律层面分析,同性婚姻则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从这两条法文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对婚姻合意的要求,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且双方自愿,而同性婚姻则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附着的是许多权益问题,这涉及同性恋者各方面权益和社会的认同,而对同性婚姻的承认,也是社会包容度的体现。目前,公开承认同性恋的人越来越多,这些人共同生活后可能买房,这将产生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他们希望领养孩子,但不能获得合法资格;此外,一些突发状况,例如做手术时,一方无法为另一方签字,也将成为问题;等等。假如我国法律认可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将会带来一系列不可估量的后果。
2、同性婚姻合法化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是对的挑战。婚姻并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事情,它关乎整个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性恋者不应该只考虑到个人的感受,那是对家庭严重的不负责任。自古以来男女缔结婚姻的其中一大意义是繁衍后代,这是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的要求。而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则使这一要求成为泡沫,男女之间的结合被打破,变为同性结合,这在一个有着五千年深厚历史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不被允许的。除此之外,家庭道德伦常遭到破坏,传统的家庭关系难以界定,在一个同性家庭中谁是爸爸谁是妈妈,也成了难题,那必然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更有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酿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3、同性婚姻的潜在危险性大。在同性恋产生的原因上,他们大多数认为同性恋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不是天生的精神病,也是由于同性恋者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了某些或者童年阴影而造成的,严格来说同性恋者还是精神不正常。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同性恋会导致艾滋病的高传播率,即使他们都知道异性恋也会导致艾滋病的发生,但是他们认为同性相交的传播几率是异性的好几倍。而且他们认为现实中同性恋者之间通常不会有真正的爱情,同样他们的爱情也不会长久,同性恋者大多喜欢性滥交,这无疑使得艾滋病的传播大大增高,危害人类自身的发展,艾滋病的出现是对人类的一大挑战,在还没有特效药可以有效控制或者消灭它的今天,同性恋者无疑是一大隐患,为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我们更不应该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因为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导向作用,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某种程度上有倡导公民同性恋的意思。
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将可能会助长这些同性糟粕文化的滋长。在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们看来同性恋文化通常都是些糟粕的性文化,影响社会的健康风气,更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大批网络“腐男”“腐女”“同人男”“同人女”,蚕食人的精神世界。现在,我们提倡的是和谐社会,我们要朝着代表人民先进文化的道路前进。但现实生活中,总是充斥着一些低俗,下流的文化影响着我们和谐的步调,为的就是吸引某部分人猎奇,寻找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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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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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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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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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同性恋行为妻子可否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对于因丈夫同性恋行为妻子可否起诉离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为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性恋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并非无效,一方想要解除婚约,可以由一方向人民离婚。
一般情况下,女方以丈夫为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第一次离婚时,只要男方坚决不同意,在女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不准予双方离婚。

首先,在相关法律层面上,关于一方系同性恋是否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目前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空白领域;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作为女方想要证明丈夫是同性恋在实务中较难,而在医学上也难以对是否为同性恋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同性恋离婚是否可以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传统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属于性变态。有些同性恋者成为“第三者”,起了破坏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沦丧,甚至受到纪律处分。此外,同性恋影响了人口的生育和的延续。如果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因同性恋离婚能否获精神损害赔偿?
一、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三、《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笔者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展开浅析。
虽然,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确规定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对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
(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因同性恋离婚是否可以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传统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属于性变态。有些同性恋者成为“第三者”,起了破坏他人家庭的作用,有的被等同于道德沦丧,甚至受到纪律处分。此外,同性恋影响了人口的生育和的延续。如果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因同性恋离婚能否获精神损害赔偿?
一、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要件外,还可以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对该赔偿问题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三、《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笔者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展开浅析。
虽然,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 “配偶”“他人”并未明确规定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二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对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第、第四十六第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
(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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