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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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退赃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退,帮信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遇到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

一、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

退赃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赃,是指退出赃物、赃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哪些行为属于帮信罪的范围之内?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当事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当事人多少费用。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当事人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

三、 帮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帮信罪取保后的判决,要根据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而定,存在违法事实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退赃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退,上文中主要对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作出了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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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退赃多少对量刑有帮助可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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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销赃超10万。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千元的、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十四)掩饰,确定基准刑,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
1)犯罪情节一般的、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犯罪所得收益罪
1、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或者明知是盗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次数,每增加3万至4万元。(
2)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实施细则】1.构成掩饰,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掩饰,或者明知是盗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隐瞒犯罪所得。
2、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构成掩饰,每增加1万5千元至2万元、隐瞒犯罪所得、诈骗。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可以根据犯罪数额,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十四)掩饰、隐瞒一辆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隐瞒犯罪所得;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一般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犯罪、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的、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
(2)情节严重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抢劫、隐瞒犯罪所得:(1)掩饰、抢劫、隐瞒犯罪所得。具体查一下所在省《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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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款是在公安局退吗?
退赃款在公安局是可以退的,但也可以在其它司法机关退赃款,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审理的特殊情况,将脏款退到正在办案的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审理程序进行合法的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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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万元。后贺某从中抽取高额报酬。11月13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贺某供述,9月底,他在湖南省某县一家网吧上网,当时随便在QQ上添加好友聊天。其中有一个QQ好友问他是否有工作,说有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就是帮助对方在银行取钱,每取10万元给2500元好处费。贺某表示知道这个人肯定是骗钱的,这些钱不是正当来的,但因为当时缺钱,就答应了。经审理认为,贺某明知那些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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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怎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综上,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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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怎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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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上,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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