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帮信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而《刑法》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一节则是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2、帮信罪的常见情形:
(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多少费用。
(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5)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帮信案件中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不属于违法所得
在投资型诈骗中,虽然从银行结算的角度看,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与涉案银行账户内其他支出金额一样,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的一部分。但因其不是违法所得,在审查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不应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不应计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的支付结算金额。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应为正犯的违法所得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构成帮助犯的前提是正犯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下,按照对“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文义理解,是为犯罪(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是符合语义逻辑的。
三、被帮助的对象尚未到案,帮信行为人会被判刑吗?
1、被帮助的对象尚未到案,帮信行为人不一定会被判刑。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2、帮信罪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2)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就不受处罚。
(3)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的法定刑处罚。基于同样的理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刑法》对帮助犯采取了独立性说。
帮信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审理帮信案件之后,如果认为此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且案件的证据充足,那么通常会作出有罪的判决。对帮信罪是属于什么案件类别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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