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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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吗

一、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

1、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对遗嘱不服可以打官司

如果就遗嘱有争议的几方没有办法协商的话,当然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了。

首先就遗嘱来说,遗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自己过世之后进行处理的行为。

只要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意识清楚,在遗嘱里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遗嘱在形式上没有效力瑕疵的话,就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有效的遗嘱不服的话,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情况才能变更财产的分配情况:

1、提供一份更有效力的遗嘱。

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公证遗嘱就是有最有效力的;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那么就是最新的一份遗嘱是最有效力的。

2、如果遗嘱中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分配对应的遗产份额,对于该继承人是可以适当分配一定的遗产份额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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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是否一定有录音或录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
  
二、其他情况下,录音录像不是遗嘱公证的必经程序
  
三、以下是《遗嘱公证细则》,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证遗嘱的是否一定有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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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
  
二、其他情况下,录音录像不是遗嘱公证的必经程序
  
三、以下是《遗嘱公证细则》,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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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是否要录音录像?
立遗嘱是不要录音录像,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遗嘱要想发生效力,必须要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完成。但是确实录音录像遗嘱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存在的,如果要想发生效力,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进行制作,并且陈述自己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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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母精神状态老是时好时坏的,就趁着比较清楚的时候,就直接给用录音录下遗嘱了,还告诉堂哥和堂姐了,他们有人不认这个的,录音可以作为遗嘱证据吗?
[律师回复]
一、偷偷录音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录音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条件,它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条: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这是录音遗嘱必须符合的条件,由此可知,偷偷录音的遗嘱是不符合以上的条件的,所以它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二、遗嘱的几大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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