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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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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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一、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

谁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谁就需要承担责任。

在车辆买卖中,出卖方、购买方在各自履行完毕车辆交付、价款支付的义务后,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车辆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人即购车方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对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承担垫付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使用盗窃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因此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实际车主和登记的车主都不一样也没有关系,因为在交通事故的定责当中,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交通事故中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样怎么定责?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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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均免除责任,如果机动车的出租人、出借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以及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因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对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体现了运营支配理论,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垫付强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与法释〔1999〕13号司法解释对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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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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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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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载工种与实际工种不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确实是从事特殊工种。分析如下:
1、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2、如档案记载不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工资卡等原始材料,材料能清楚认定从事的岗位、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3、由于单位没获得审批,导致职工无法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职工本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即使原公司倒闭,也可以找到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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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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