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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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外生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婚外生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如果有人婚外生子,就会涉及到很多相关法律问题,例如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非婚生子女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本文将对婚外生子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介绍。

一、婚外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他人结婚或者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前提下又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重婚罪的认定中比较可能出现问题的是在如何认定“与他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个限制之下,一般的婚外情是不满足条件的,这也是因为刑法在重婚罪当中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同时由于刑法本身的严厉性所以要将行为模式做严格的限制。

针对涉嫌重婚罪的,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如果需要离婚诉讼的需要在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婚外生子后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几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补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因此,发生婚外生子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存在过错从而减少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当中的份额,还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三、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

首先针对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即使由一方单独抚养,也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也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进行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进行给付。

婚外生子可能只是因为一念之差,但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确婚外生子的法律责任既能帮助无过错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醒人们对自己的婚姻和子女负责。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婚外生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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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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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承担担保的合同效力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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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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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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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可能构成重婚罪;2、婚外生子后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3、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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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员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底层员工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两种:
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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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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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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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员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底层员工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两种:
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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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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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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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底层员工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两种:
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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