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过继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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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子女过继需要什么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子女过继需要什么条件

一、子女过继条件有什么?

子女过继的手续有什么?怎么办?上面说到,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所以,领养收养孩子遵从以下规定办理子女过继的手续就可以了,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局或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关于子女过继问题,什么是子女过继?

什么是子女过继?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民法典》都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发生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故有必要对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依据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过继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继时的约定来确定。

三、子女过继如何办理?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

1.子女过继,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子女过继需要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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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需要哪些条件
一、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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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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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李某与陈某于1987年再婚。当时李某两个子女与陈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住陈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后分两次付款于1997年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陈某所有。李某与陈某分别于1998年和2020年先后过世。2020年陈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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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条件有哪些 子女过继的程序有哪些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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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能继承继母的房子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会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承担生活教育费用、互相照料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李某有供养王某之女上学以及王某之女有多年赡养李某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之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因继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应要求强制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细则》出台之前,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及《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后的相关继承文书办理房屋登记。《细则》出台之后,已经明确规定因继承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的,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自愿先行办理继承相关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不经公证,直接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可以参考《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因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同时,考虑到继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登记机构的实际审查能力,建议当事人也可以先行办理相应继承公证,然后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既保证了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性,避免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登记事项的快速办理,及时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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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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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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