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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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居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居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

一、居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

个人套取国家资金大多数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如果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会判处死刑同时没收财产。

套取国家资金可能构成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等。

2、贪污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套取国家资金罪的规定有哪些

1、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2、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

4、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责任,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由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认识模糊,且所申报项目客观上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居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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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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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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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法规定航空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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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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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第二套房产怎么收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居民第二套房产怎么收税?问题解答如下,
1、属于二次购房。契税3中介费1如果超出家庭要承担所有税费。
2、正常就是如果房子满五年,你要交契税3,中介费2。
3、不满五年的要交5.65的营业税,1的个税3,契税2中介费。
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次购房: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根据我国关于房屋税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转让二手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二手房,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转让收入为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指的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3的比例核定征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二手房时,卖房人应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以上是对二手房交易卖方要交什么税的简要分析。作为一名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转让二手房的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税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得很明确。当然,如何合理避税,也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想了解的问题。在这方面,从事会计及房地产法律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就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他们求经,适当为自己减负。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转让二手房的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税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得很明确。当然,如何合理避税,也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想了解的问题。
两种居民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不仅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而且也使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有法可供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类别,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受此规定影响,在此以后受害人的户籍类别成为对受害人分类并适用不同标准进行赔偿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之法定数额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实施,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这一分类仍未打破和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以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生命价值”不等的争论并引起社会较为强烈的反响。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实施至今,从司法实践看,目前绝大多数人民仍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些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均与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密切联系,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仅以我省为例,据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报告,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10245元/年、4132元/年。据此,2008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分别为204900元、82640元,相差122260元。
改革的本意,应当是新的战胜旧的、公平的取代不公平的,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都有法律的支撑。换句话说,改革超前,法律滞后,所以我们目前面临着不同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尴尬。因此,我们说,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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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户别是居民家庭户口 。
户别分为两种:
1、集体户。分为农业集体户(现在也基本没有了)和非农业集体户口,像大中专学校之类的。集体户设有自己的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户籍。
2、家庭户。家庭户分为农业家庭户和非农业家庭户了,比如非农业家庭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农业家庭户则可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等。这是上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的。而现在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在逐步取消,有的省份和地区已经讲两者统一地称为“家庭户”或者“居民户”,但是在过渡时期内在社会福利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基本没有很大的差距。
3、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
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时候把当时的人民划分为现在的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两个类别,农业户口是指可以靠自己的辛勤耕耘生产粮食的农业户籍人口,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非农户口相比农业户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城市有一个劳动再就业的政策,其他的没有太大区别,不过政府对于农村的投入在就业方面和城市在就业方面的投入相比会少很多。
城市里的一些优质教育资源对于当地城市户口居民来讲门槛较低,而如果是农村户口可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就读,并且其他的门槛也更高一些。
基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差别是很小的,大学毕业的人会有一个感触就是如果你是农业户口单位给你缴纳三险一金,如果是城镇户口则给你缴纳五险一金,其他基本都是一体化了,不过在一些失业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农村户后会分有土地,不过城市没有。此外,还有一个差别就是在参军、退役、退役后自谋职业等方面城市户口的人员会比农业户口的人员获得的补贴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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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农民个人套取国家资金犯何种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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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将债分为几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锭碃赤度俦道稠权椽护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主债---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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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应根据综合的情况考虑诉讼管辖地。如两国均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原告应考虑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再根据两国法律对此规定哪个更有利于自己。比如,很多拟离婚的当事人已经存在分居的事实,而被告并不同意离婚,假设双方已分居三年,按我国法律规定,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可直接判决离婚,但在有些国家,夫妻分居三年甚至五年以上才可判决离婚。这时,焦点问题可能是能否判决离婚,那原告可选择在中国。再比如,有些国家,夫妻离婚后,具备条件的原配偶可以获得扶养费,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可能只能得到一次性困难帮助,所以原告应考虑在哪个国家获得的费用更多,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有,假设双方的财产大部分集中在某一国,将来可能涉及到财产执行问题,应当优先考虑在该国提起离婚诉讼。这需要当事人确定自己最在意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同时要了解两国法律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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