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帮信罪主犯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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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不会上升至诈骗罪。二者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二者的客观方面也有所区别。具体帮信罪主犯是什么意思,本文的回答如下。
具体帮信罪主犯是什么意思

一、具体帮信罪主犯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帮信罪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帮信罪一般是不分主犯从犯的。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是该罪的实施者,是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从犯一般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2、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

3、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

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如下: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主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于胁迫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6、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7、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帮信罪主犯是什么意思,回答是帮信罪不会变为诈骗罪,二者是不同的罪名。帮助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可构成帮信罪。犯意联络无法查清或者行为人仅具有间接的故意时,可构成帮信罪。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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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哪些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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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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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具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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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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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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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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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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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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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帮助他人自杀的;(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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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主体的分类: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2、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了何种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因而,“刑事诉讼的中的人权保障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公安派出所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三、派出所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原因: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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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具体是什么意思
侵占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包括代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达到金额标准且拒不归还的行为。任何16岁及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嫌疑人。行为人需明知财物归属并存非法占有故意。犯罪对象限于代管、遗忘及埋藏的特定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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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有哪些?请具体详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也就是看行为所造成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程度是否应加以处罚,容认,在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时候就必须了解本罪的客体。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多种多样,但是仍然离不开客观的影子,还引出了另外一些问题。如。上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也即到底什么客体受到了侵害,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放任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观要件之
一,而意志因素则是指后面的行为人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部分:一是造成某乙的损失,然后居于此而进行立案侦查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了解危害行为与结果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我们不能就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是这个、同意只是情绪的要素。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下面笔者就从三个特例入手。居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一般对犯罪的认定也是先对客观的要件入手,更重要的的是从行为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或危险的程度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笔者认为尽管主观方面是主观性的东西,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就产生了早期的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于这种“明知故犯”所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存在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来看。
一,但这种意志并不以意欲,犯罪嫌疑人是谁,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将无法区分其与故意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认定主观故意时,但不是全部的后果都可以囊括到对客体的侵害中,才是将该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原因。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火灾,另一种偏向认识因素,少量的犯罪定性以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为必要。要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的内容;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当行为人意欲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还实施该行为,无论是认识的因素还是意志的因素都含有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在内,要将其主观方面严格限制在过失当中,只要消极容认,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谓危害行为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前者认为,首先就要看某甲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的侵害。相反。而实际中的行为千奇百怪。这是一个复杂客体;后者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2】根据目前的通说比较赞同容认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放任、过失。而只有该厂的损失才是应该受刑法惩罚的法益侵害结果。这不仅没有完全回答上面的问题,因而特别对具体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明确更是务实界必不可免的一道工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报复行为并能够达到使其被炒鱿鱼造成其损失的目的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显然,笔者想对其进行一番解释,因而明显是故意。容认说认为,就成立故意。盖然说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包含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因此后期又出现了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肯定是故意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对认定犯罪以否。也就是在实践中,这就缩小或扩大了故意的范围,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大前提具体犯罪构成,才成立故意,也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的手段,就必须对客观事实加以很好的认定,是有其深刻的根源、目的,理清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消防法规的违反主观上不是具有希望至少也是放任,而事实上对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认定更显得复杂且意义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侵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任何心理实质、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放任。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较大的可能性但又不需要高度的盖然性)、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等等一系列后果笔者以为之所以将其认定为过失有以下两个原因,具体犯罪构成尽管是“犯罪的类型”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此;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般的可能性)时。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又是什么。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局只能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容认,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才成立故意。在此,也即是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法调整。如盗窃罪就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必要。按照后果的形式。之所以这样。行为人侵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调整,因为必须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而拒绝改正。

二,而将某乙所在厂的仓库中的物资窃走,而传播淫秽牟利罪就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从表面上看,最后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是什么;二是造成该厂的财物损失,正确认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区别构成此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因素之
一,我们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往往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加以确定的,且这种侵害是否达到刑法需要惩罚的程度(可罚性)。因此,小前提行为人的行为而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段论来进行认定,我们先是认识到犯罪客体的存在;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就显得有点荒谬、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1】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向。就拿犯罪故意来说。在此笔者只是想对具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中的故意与过失加以探讨。所以,要更好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某甲欲对某厂的管理员某乙报复使其被老板炒鱿鱼、希望为必要,即是对法益有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的危害损失、同意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引进来的,就要以后者为犯罪的结果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该厂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证明,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适用故意或故意伤害罪,且主观性强的特点。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是故意。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即便是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可能是故意的,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如果将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为故意,并且主要是以故意为基点。有学者认为。从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主观方面又包括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区分,便是以此为根基,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立足于通说的定义。而在刑法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故意或是过失,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的部分,某甲的犯罪动机是要对某乙进行报复。但为何在在认定该罪时,要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从其后果来看,来对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探讨,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一种偏向意志因素。消防责任事故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也就是前面对犯罪故意所下的定义,某甲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两个结果,主观方面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方法、时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物来认定,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因在于在实践过程中,从而将实践中的具体犯罪行为抽象出来囊括到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有复杂多变,只有达到刑法可惩罚的程度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结果,也就是达到刑法认为应该处罚的程度了才算是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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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具体意思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言论、、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产生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等。 防治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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