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对一审证据重新质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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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二审对一审证据不会重新质证,如果二审提供新的证据之后,需要重新质证,如果二审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一审质证完毕后就可以。若是依旧不知道二审对一审证据重新质证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二审对一审证据重新质证吗

一、二审一审证据重新质证吗?

一审已经质证的证据,二审就不需要再质证,二审主要是控、变双方提交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1、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等根据高度盖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结合日常生活规则、个案综合情况进行认定。

2、如果是有新的证据、当时的证据有问题或者是确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则可以重新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二审对证据的审理是怎么样的

二审法官在整体了解原审诉讼材料的基础上,重点熟悉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基本上没有举证任务,二审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掌握这些证据在原审庭审程序中的质证以及原审法官对该证据的认证情况,并重点掌握与上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质证、认证情况。

目前二审程序中有的仍然让上诉人提供在原审中已提供的证据,并在二审庭审中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由于原审对这些证据已质证过,二审法官只要查阅原审庭审笔录就可以掌握质证过程及质证意见,重新提供证据进行二审质证属于重复劳动。当然,如上诉人对原审提供的证据提出新的意见,是否在二审中重新质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充质证意见,支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应当允许。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代理意见或二审庭审辩论时提出,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个考虑的过程,提出补充意见也不会造成对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平等。

2、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审质证意见不一致,二审法官不应当采信不同的质证意见。

三、一审承认的事实二审不承认怎么办

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二审可作为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二审时对一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以上就是关于二审对一审证据重新质证吗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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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别人骗我说我打了他,诉至,审理此案时,故意将过期(开庭审理后)交来且未组织质证的一分病历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且把未经质证的法医鉴定书也作为了作要依据进行判案,我不知该上诉或是申诉更为有利有请法律专家帮我一把,一审把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为证据,二审或者再审是否会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重新质证,或者是直接不予确认
首先要区分一下上诉和申诉的区别: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行为等条件。
其次,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和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的证据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该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规定举证是有期限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认可并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对于新证据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新的证据只是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对方是故意在举证明期限中不提供该份证据的,那么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但是现在如果申请上诉的,对方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这个时候关键则不是该证据是否是新证据是否过了举证期限,而是证据是否会被采信!(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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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诉讼还需要重新质证吗?
二审对一审已经质证过的相关证据就不需要再重新质证了,但是如果是二审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对这个案件提出了新的证据,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对这个新的证据再重新质证。除非这些证据本来就是一些大众已经周知的事情,或者是一些客观的事实,就不需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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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
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 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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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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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审能否质证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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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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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一般不会对原来的证据再进行质证,法院在二审的时候,通常只需要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提交新证据的情形,二审的申请通常不会被法院受理。对二审会对原证据再质证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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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二审终审后,又重新找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的判决的,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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