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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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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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

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属于医疗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人身遭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在此方面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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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能不能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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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医疗事故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医疗事故,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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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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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医疗事故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为医疗事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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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您好,你可以告诉我未成年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吗?
[律师回复] 房产过户给子女要怎么做,
一、房产过户给子女要怎么做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
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二、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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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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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聘时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上述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以劳动者是否提出为前提条件。
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那么,哪些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呢?
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更不能借口知情权侵害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人员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医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具体而言,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医务人员:
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是虽未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依照法律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其他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并拥有合法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及医科院校的实习生;
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第一类人员与
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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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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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未约定义务是否应履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未约定义务是不是应履行
可以不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不履行合同,随意违约。因为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既然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谁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反附随义务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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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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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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