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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
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
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
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通过上述的内容就能清楚的了解到相关处罚是哪些,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千万不要去做这种阻碍解救被拐妇女的事情,否则的话造成了后果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每个人自身也要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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