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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而非监护权,故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1)“拐骗”行为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①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如欺骗儿童,将儿童带走的行为),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如欺骗儿童父母,使其将儿童交给行为人)。
②从收买者、拐骗者、拐卖者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具有或者不能证明具有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等目的。如果证明其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儿童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3)罪数问题:
①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②以抚养为目的偷盗要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但这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理应认定为数罪。因此,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根据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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