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都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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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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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都是什么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都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盗窃枪支虽然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但在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法官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者怎么区分,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或者是根据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辨别,从而准确的确定出犯罪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都是什么意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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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醉酒后骑摩托车被人骑摩托车撞伤精测酒精含量147,现在检察院要告我危险驾驶,请问一下律师抽象危险犯的着手,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一、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具体危险犯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
刑法分则中,具体危险犯有诸如“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明示性规定。
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具体危险犯是以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的,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这一具体危险结果,犯罪便告既遂,而不管是否有实害结果的出现。
2、具体危险犯中的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比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毁坏的危险,必须依法进行确认。如果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犯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了。
3、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无后者,就不会有前者。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具体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
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抽象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抽象危险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的危害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只要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便认为其行为产生了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险。
2、抽象危险犯中的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是抽象危险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即认为存在一般危险状态,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投毒案中,行为人投毒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遭受损害的抽象危险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与抽象危险结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
系。
3、抽象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两者是相对而言的,无后者,就不会有前者。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抽象危险结果都有其相应的实害结果。
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
为防止公共危险迅速蔓延,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危险犯作了较多规定,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都属于危险犯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的属于具体危险犯,有的属于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是根据笔者之前所述,他们各自的含义和区分标准都不相同。学者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同时也是二者的区分标准。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即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高低,抽象危险犯需要某种程度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需要高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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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前几天出去应酬,喝醉酒后在路上连续撞了好几个车,让交警给抓到了,现在在派出所问一下我国刑法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吗?
[律师回复]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二、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
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
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
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
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
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驾驶是一种人类行为,做出驾驶行为的称为司机。语出清魏源《圣武记》卷十四:“今即实估实造,而停泊不常驾驶,风浪无从练习,非若夷船之日涉重洋,则亦不过数年而舱朽柁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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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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