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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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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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卖假酒会根据不同情形判处不同的罪名,如果用了其他商家的商标的话,那么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在售卖假酒案件当中,会根据不同的销售金额来进行确定对犯罪人的具体量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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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详细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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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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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2010年2月,刘某燃放该烟花时,引线自行熄灭,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暴露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燃的烟花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暴露,在用香火点燃引线后,该烟花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万余元。
【分歧】
某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未按烟花操作说明燃放烟花,存在过错,故应减轻某花炮厂的赔偿责任,本案对此并无分歧。本案的分歧在于销售者李某是否应与生产者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是外部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另一方的追偿是内部关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如何分担,都不应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因此花炮厂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李某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某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的李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相类似,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而非造法者,根据连带责任不能推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能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联营、代理、共同侵权、债权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判令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
(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权利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权利救济多了一重保障,但二者仍然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络,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
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修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性而出现的,尽管我国审判实践中有判例采用了这一学说,但仅能作为审判参考而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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