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上游没抓到能结案吗
1、帮信罪上家没抓到可以结案的,其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2、这也就是意味着,帮助犯和主犯的行为分别定罪,即使主犯没有被抓获,帮助犯依然可以以单独的罪名来定罪处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就会构成帮信罪吗?
1、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帮信罪
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
(1)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2)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
(3)情节严重。
2、对主观明知的理解
(1)由于“明知”属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证明比较困难。行为人在出售银行卡之初是否具有主观上“明知”故意,估计只有行为人心里最清楚。而人都具有避重就轻的心理趋势,在被抓时,所作口供基本上都表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客观证据往往也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存在“明知”,所以导致侦查机关一般只能靠“反复”给行为人做口供,最后片面的倚重行为人的口供来证明认定主观“明知”。
(2)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活动并不是明确知道的,而是凭感觉推测、认为被帮助的对象好像、可能会实施犯罪活动。而司法机关则根据行为人口供,就将行为人的这种可能性的认知与帮信罪中的“明知”划上等号,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三、出借银行卡涉嫌犯帮信罪吗?
1、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犯帮信罪。
电诈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1)涉“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提供出借银行卡等帮助,根据其所实施的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观心态、介入程度、参与时间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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