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犯罪的形态分以下两种: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是什么?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4、关系
(1)区别: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状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和范畴;后者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而同一个犯罪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犯罪阶段以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2)联系:形态是在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都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是否是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间谍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
1、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2、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
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的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
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一般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以及犯罪中止等。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规定犯罪的形式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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