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中第308条的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没有设定情节要件,根据这个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不需要情节严重的,不过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加重的构成的要件。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所以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构成打击报复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怎样,危害后果怎样,都构成犯罪。而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明显很轻,则可以不认定犯罪而只是给与行政处罚或处分。另外,从以上总结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手段恶劣的;
3、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证人”只能作字面解释。因为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证人,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因而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中规定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证人含义完全相同,即证人是知道案情并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的自然人,从而将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排除在证人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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