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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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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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能判缓刑,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若是依旧不知道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刑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刑吗?

帮信罪能判缓刑,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缓刑条件。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依旧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即使不单独确定为帮信罪,也可能会造成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行为人构成帮助罪,其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从这个罪名规定的刑罚来,其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由此说明这种犯罪行为是一种较轻的犯罪行为,因此,一般都能够争取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能够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帮信罪的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帮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方面。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涉嫌犯帮信罪者若是向被取保需要缴纳多少保证金?

1、涉嫌犯帮信罪者若是向被取保需要缴纳不低于一千元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已经交过保证金之后,可能需要再次缴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期限届满后,缴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帮信罪能判缓刑,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缓刑条件。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依旧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即使不单独确定为帮信罪,也可能会造成其他类型犯罪。以上就是关于江阴市帮信罪可以判缓刑吗的相关介绍。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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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江阴市补办独生子女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
1、就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补贴等相关的政策;
2、独生子女证,是领取每月的独生子女费(孩子14周岁之前),以及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在60周岁后,每年享受一定的补贴)的法定依据。
二、独生子女证制度:
1、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
2、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
4、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各省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规定存在差异,当事人应以户口所在地的相应政策为准。扩展资料: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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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集体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 、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 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 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负责 人的权利: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 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 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 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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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决定不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组织、组织、、毒品、贿赂、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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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需要知道关于江阴醉驾有判缓刑的吗我朋友涉及醉驾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能不能判缓刑的,谢谢。
[律师回复] 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浙江,有些情况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可以参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就“醉驾”犯罪审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向我院请示或征询意见。我庭结合前期调研的情况,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处的意见,现归纳如下,作为统一解答,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审判“醉驾”犯罪案件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惩治“醉驾”犯罪,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精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何区别处理好“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案件,以体现实事求是精神?
答:我们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
答:我们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故我们意见,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
四、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
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五、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免刑的标准?
答: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确有极少数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动车位而起诉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对“醉驾”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适用刑罚?
答:“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2年9月7日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以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多次研究,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也应当立案侦查。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予以刑事拘留,并视情延长至七日。对具有不适合羁押情形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的两轮车辆)。
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现场呼气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七、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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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1
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
2、丧葬费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19825.5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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