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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认定:
(1)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的贵重金属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行为人携带、运输贵重金属“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的贵重金属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根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为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分子提供以上帮助的,当然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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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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