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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
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
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
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通过上述的内容就能清楚的了解到相关处罚是怎样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千万不要去做这种阻碍解救被拐妇女的事情,否则的话造成了后果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每个人自身也要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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