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认定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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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认定是如何的?

成立过失犯以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条件,除此之外,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有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实行行为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除结果外,还有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要缓和得多,这是因为法律往往并没有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实行行为也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既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只要当事人有犯罪的行为,那么不管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要是承担刑事责任档案上就一定会有记载,所以当事人就算考试通过了,但是后面的审核节一定不会通过的。所以如果是想要报考公务员,最好是避免犯。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过失犯罪的认定是如何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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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过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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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犯罪认定
[律师回复] 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一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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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二叔出门去外地办理事情,二叔出门的时候,自己的车子不小心撞到了人,我二叔现在被交警给抓到了之后认定我二叔犯了过失犯罪了,什么是非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
基本特征编辑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 [2]
构成要件编辑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性质编辑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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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过失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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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犯罪前科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犯罪认定具体如下: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
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
三,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此显然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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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过失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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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前几天出差的时候,我朋友因为没有受理公民的案件,现在我朋友被公民给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判我的案件的时候认定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都是不做为犯罪吗
[律师回复] 刑法上的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行为时在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社会经验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他就应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包括应当预见和已经预见两种情形,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总的来讲,行为人对最终发生的危害后果都持否定态度,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过失犯罪均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因而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对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轻得多.
犯罪过失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过失,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是指行为人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发生犯罪事实。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过失区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普通过失是指在构成要件上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过失。而业务过失是指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因疏于业务上的必要注意,导致发生了行为人并不希望的危害结果。单位成员在职务工作中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属于业务过失。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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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上的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行为时在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社会经验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他就应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包括应当预见和已经预见两种情形,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总的来讲,行为人对最终发生的危害后果都持否定态度,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过失犯罪均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因而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对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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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与陈某的厮打、争吵行为是与陈某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果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例如本案中陈某具有特殊体质,患有心脏病旧疾,在厮打、争吵后,情绪过于激动而诱发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究竟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界,通说观点是条件说,即“无A则无B,A即B因”的条件关系确认因果关系。
  本案中,由于杨某与陈某的厮打、争吵行为,诱发了陈某的心脏病的复发导致其死亡,杨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杨某的厮打、争吵行为,不会产生陈某死亡的结果,陈某的死亡对于杨某来说一种偶然现象。但陈某患有心脏病旧疾,在与杨某厮打、争吵过程中,情绪肯定会很激动,很有可能诱发自己的心脏病复发。因此,如果没有杨某的厮打、争吵行为,就可能不会诱发陈某心脏病复发,死亡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根据刑法通说观点,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认为杨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在确认了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问题。由于结果对于杨某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那么杨某对于陈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杨某对于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关乎本案的定性。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杨某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陈某患有心脏病旧疾,从而很可能诱发其心脏病复发的这一事实,就成为杨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综合本案分析,杨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里,杨某按常理对陈某患有心脏病旧疾应当有所了解。同时以一个“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杨某应当预见到与一名老人厮打、争吵,很有可能对老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杨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对于陈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不应认定为是意外事件,杨某对于陈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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