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不认罪会怎样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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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猥亵罪不认罪会怎样判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的严重承担处理,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存在法定刑加重情节的,例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此时就是会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强制猥亵罪不认罪会怎样判?

一、强制猥亵罪不认罪会怎样判?

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属于猥亵儿童的情形,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是否构成犯罪?

1、实施了猥亵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1)猥亵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认定无罪。

行为人的猥亵妇女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认定为无罪,可由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

(2)在火车卧铺车厢内实施猥亵的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的情形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学校等区域,这些区域往往人来人往、人流量大,且人数不特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应当重罚。

(3)在公交车上猥亵未满14周岁女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行为人在市内公交车上对未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猥亵的,对其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强制猥亵罪中强制方式的认定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强制的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丧失性自主权,沦为行为人满足其欲望的工具。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1、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区别为是否采取了强制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1)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强制猥亵、侮辱罪与 侮辱罪的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强制猥亵罪不认罪会怎样判需要由人民法院综合实际的情况处理,在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时候,此时就是需要对其定罪量刑,并且追究刑事责任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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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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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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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1)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2)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

3)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1)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主观要件故意。
二、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标准是什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核心在于认定强制猥亵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具体来说: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
1)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2)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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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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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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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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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制猥亵和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在哪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 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统一。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的相关介绍 两个罪名区分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即是以为目的,还是通过猥亵行为活动性满足为目的,当犯罪嫌疑人尚未与受害人发生法律规定的性行为,如何通过他的行为来确定他的主观意图,因为主观思想除了嫌疑人自己最清楚外,其他人是没办法确定的,但是,任何主观思想都要通过行为来表现,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行为和其他证据的判断,来证实其主观意图。 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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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女子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哪些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求性满足性的动机使用以外的方法对方法对妇女实施的性侵犯,具体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对象:14以上女性;犯罪动机:满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实施以外的行为;客体:妇女的性尊严。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加重情节。 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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