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5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办案人员;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在当代的社会检察机关主要就是负责审查起诉的,比如说发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将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是犯罪嫌疑人了,还是存在着犯罪嫌疑的,可以等到证据充足的情况之下再起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8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6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68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5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什么?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10w+浏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4条的规定
[律师回复]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请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要经过检察院吗
不经过检察院。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只有刑事案件才经过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判定的量刑标准检察院有建议的权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93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六百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最近在开车去办理业务的时候,不小心遇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题问题,所以你们可以帮助我一下吗?最好是很简单的办法。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
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
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
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
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
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
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
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
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
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
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
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
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
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
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
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对于案件提起公诉,这其中就包含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会经过立案之后正式进行受理,并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最终进行判决。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律师你好,我好朋友家前段时间请装修公司装修的新房子,刚住没几天,因装修公司工作失误,暖气就漏水了,把楼下淹了,找到装潢公司不承认,经法院审理,请问一下对于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检察院抗诉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有权直接退侦吗?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常是没有直接退侦的权力的,这是一个部门拥有的权力。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数不允许超过两次。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