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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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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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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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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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不得进行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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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我的一个朋友不当得利,我想要帮他请律师辩护,我想咨询一下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才合理?
[律师回复] 辩护需要辩护词,那么辩护不当得利怎样辩护词如下:
【案情】原告系东莞某公司的会计。2013年12月,该公司向被告采购了6万元货物,让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订金3000元,后因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订单没有履行。
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案情】原告系东莞某公司的会计。2013年12月,该公司向被告采购了6万元货物,让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订金3000元,后因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订单没有履行。
2014年3月,原告所在公司向案外人采购了同批货物,让原告汇款48200元,因原告过失,导致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以该48200元系之前订单货款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两笔交易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原告汇款的凭证及与案外人的订单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本案48200元被告收取无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不当得利。
【判决】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48200元系错误汇款,与被告没有关联,故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全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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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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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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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辩护如何进行?
不当得利辩护应当注重在具体的辩护理由方面要鳝鱼的查找,并且要准确的进行一个归纳,还有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够忽视,比如说对于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一些细节要予以观察,然后找准相应的对策,对于自己有利的话,要尽情的挖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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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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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不当得利辩护如何进行?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当得利辩护如何进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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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姑姑家的弟弟信用卡透支了很多钱,而且一时半会还不上,现在已经被银行起诉了,家里人特别着急,请问像我弟弟这种情况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辩护应该如何进行辩护?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027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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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罹患抑郁症在酒吧醉酒,别人和他发生冲突,后来无意中中山对方,现在朋友被逮捕,已经开了一次庭,现在想问一下,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守彬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认罪,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故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而 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和警示,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树立了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且几名主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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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能进行哪些行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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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能否进行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人可以当庭出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公诉人对于这些证据是否采信需要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的一个叔叔,他因为在公司里和别的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诈骗被抓了,他想要辩护,所以他想要了解一下关于如何进行有辩辩护呢,那么应该怎样辩护才有效呢?
[律师回复]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四)教被告人说话
  我们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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