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项从犯罪数额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根据该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个案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十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万元的数额,可用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认定“情节严重”的特殊标准
1.次数标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次数标准又分为两种情况:(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以上的。该规定主要考虑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属于“职业收赃人”,应严厉打击,此时不考虑犯罪数额。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次的次数可用来增加刑罚量。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一般数额标准(十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五万元)的。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五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五万元的数额可
用于增加刑罚量。由于多次犯罪行为的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才可构成“情节严重”,故多次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超过三次的次数也不再用于增加刑罚量,一般在量刑起点范围内考虑。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次,价值总额为六万元,此时以“五次五万”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由于实施的行为有五次,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超出的一万元用于增加刑罚量。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次数较多,达到八次或九次,在量刑起点部分考虑不足以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还可将多次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达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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