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定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收缴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的携带国家禁止带的刀具,这种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他人的伤害而且也没有进入到公共的场所,一般就会按治安的条款来进行处理,所以,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重者给予拘留一般轻者就会给予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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