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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能够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能够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能够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能够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3.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一般来说是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能够。
但是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能够的,但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能够递送才行。
总之综合上面的介绍,嫌疑人在看守所符合条件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特殊情况结果批准能够探视。
只要遵守《看守所条例》、《监狱法》以及刑法相关条例,探视行为都是能够顺利进行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看守所探监的时间以及要求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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