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涉案4万判几年?
帮信案件的涉案金额为四万元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判处刑事处罚,具体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怎么查获利?
1、可以通过计算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确定帮信行为人获利金额。
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2、能查如果一个人被控犯有非法使用帮信罪,但对方不承认的办法:
(1)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他的罪行可以收集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证词记录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帐号等,以及可能拥有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等。
(2)查出来证据必须要认证物证全面,真实有效,才能定罪遇到这种情况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公账户流水指的是银行客户公司客户开设基本对公账户其对公银行账户上一段时间与银行发生存取款业务清单。
三、帮信罪如何有效辩护,争取保释、轻判?
若是想要被假释,或者是被判处缓刑,可以从主观、客观方面进行辩护。
1、主观之辩:即主观上不明知,即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形看不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行为实施的情形。中立帮助行为在外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许多中立帮助行为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和日常交往领域。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对亲戚朋友的信任,应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给对方,结果对方涉嫌网络犯罪。
若中立行为人未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而该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则该中立行为人不构成该罪。
2、客观之辩:被帮助者犯罪未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被帮助者本身构成犯罪,只有被帮助者构成犯罪,帮助行为才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换言之,虽然提供了帮助,但是被帮助者没有利用该帮助条件,或者利用了该条件但是情节轻微不属于犯罪的,不能轻易就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帮信罪。可见,本罪的实质是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前提,具备帮助犯的属性,二者之间存在一定依附性。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证不清的情况下,帮助者是否帮助他人犯罪则同样处于尚未查证属实的境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不能成立。
3、两卡”犯罪之辩
值得注意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有一类最常见的行为,即非法买卖两卡,而且很多是涉世不深的在校学生。其通常表现为: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手机卡;或是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贩卡团伙;或是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帮忙介绍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获利不等。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帮信案件的流水若在二十万元以下,且经过审查后没有发现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通常法院不会认定特定的公民犯了帮信罪。如果对帮信罪涉案4万判几年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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