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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严重”必须具备的条件:
1.聚集的人数。
本罪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是人员比较多才能构成本罪,故人员必须是在5人以上。
2.时间的持续性。
聚众扰乱的时间规定1小时以上为宜,因为短暂的几分钟或十几分种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工作。
3.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
因聚众扰乱导致受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正常进行。
4.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
过激一点的追偿债务和吵闹情形与本罪的恶劣行为应当严格区别开来。
(二)“严重损失”的认定本罪由于其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数额起点,应当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所区别。
故构成本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数额起点应在1500元以上为宜。
当然,由于我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比如对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而言,这个起点可能偏低,但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西部,比较合适。
认定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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