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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据保证责任确定被起诉对象,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只起诉保证人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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