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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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如果通过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申请撤销后,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无效。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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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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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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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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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律师回复]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债权人撤销权与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专属权法律怎么规定的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权利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可称之为权利归属的专属性;这一专属性由此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专属权这两方面的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构成了完整的专属权的内涵,任何一项权利若缺乏其中一项内容都不可称为专属权。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 (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三)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 (四)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以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为目的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于财产上有间接影响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客体。例如,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只与财产有间接影响,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的撤销权是以恢复债务人对一般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而保全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撤销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其它。
合同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合同撤销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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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代位权与撤销权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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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具体的内容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继承遗产,带线两个概念弄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联系是什么?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是: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所行使的,而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不当处分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除此之外,它们的构成条件和行使后的效果也不相同,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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