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
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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