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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
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
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3、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
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后,如果以终止调查的方式结案的,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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