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不可以为房屋设立质权,而房屋是属于不动产,所以只能设立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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