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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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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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案件必须发生商标侵权或者假冒的行为、实施销售假冒商标的、知道销售的商标存在侵权行为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调查期间都应该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办理。处罚侵权的当事人员,赔偿案件的受害者进行处罚办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服装店被起诉商标侵权的后果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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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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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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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销售商标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在我国,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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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犯商业秘密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1、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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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实施了以上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留意的是,主观故意并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是决定赔偿额的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进一步说明,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文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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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怎样构成商标侵权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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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标侵权行为都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这些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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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构成侵犯商业信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侵犯商业信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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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二 客观要件 三 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 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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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信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构成侵犯商业信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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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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