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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和走私文物罪都被规定在《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两罪主要的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犯罪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很容易进行区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有很多文物中含有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当走私金银质地的文物时,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特征又符合走私文物罪的特征,这种情况下该怎么样定罪?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因此,对走私金银质地文物的行为应该按照走私文物罪处理。
《刑法》只惩罚那些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就是说走私贵重金属罪是单向犯,对那些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不能作为走私贵重金属罪进行处罚,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是对其他具体走私犯罪处罚空白的一种补充,具体走私犯罪以外的犯罪对象都可以囊括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所以对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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