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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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怎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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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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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免债声明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免债声明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一)至
(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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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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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高利贷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就不构成高利贷。反之,超过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了,就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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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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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债务转让协议有效吗
如果满足债务转让条件的,公司债务转让协议有效
一、债务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的条件是什么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义务。
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6、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7、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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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不受保护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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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车祸后受伤,什么情况需赔偿护理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在人民确定的护理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授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确定的,重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存在退还问题。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超过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应需要护理,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股东以公司财产抵债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6月9日和7月8日,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肖某某先后借款总计24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10月11日,原告肖某某授权赵某全权处理其与被告陈爱新的债权债务。10月13日,赵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抵债协议,约定由陈某某将其所入股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抵偿其所欠原告肖某某本金24万元。但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某无权处分其所在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该协议应无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原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原告在催收欠款中,其授权委托人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以货车抵偿欠款的协议,但由于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所入股公司,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车辆具有处分权,故该抵债协议无效。且车辆未实际交付,因此该协议不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为此,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4万元借款。
二、丈夫借钱经商未还妻子需偿还吗丈夫李耀因经商向朋友借钱,到还款期限后朋友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李耀、陈雪(两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春节,李耀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辉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李耀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李耀和陈雪是在2005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而本案的债务是发生在,现被告李耀和陈雪无证据能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归各自所有,亦无证据能证明李耀与陈雪曾明确约定李耀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属被告李耀和陈雪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陈雪主张还款权利该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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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不受保护
借条在以下情形下不受保护:(1)借条中所约定的借款已届履行期超过三年且借款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仍然借款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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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赌债受法律保护吗?而且还是高利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赌债受法律保护吗?而且还是高利贷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就不构成高利贷。反之,超过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了,就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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