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触犯刑法由什么机关侦查?
1、触犯《刑法》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当然也有可能有检察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1)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吗?
1、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退回补充侦查有哪些?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都只有是满足了既定的标准之后,才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侦查结束后可能需要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如果对触犯刑法由什么机关侦查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