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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岀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情形一旦消除,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刑拘最长时间通常是不超过十四天的,但是如果案件在没有结案的情况下或者是案情特殊,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相应的延长拘留的时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延长后的时效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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