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能够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上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在回收应收账款的过程中,不知、不懂、不会应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势必痛失良机,铸成大错。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应收账款约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应收账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则自应该索要时起算。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债务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或债权人提起诉讼,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形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将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二)、回收欠款超过时效问题的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在通过诉讼回收欠款的过程中,诉讼时效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大量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究其原因,一是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催要几次无结果后就一拖数年不再理睬,忽视了时间概念,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人缺乏应有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虽然对应收账款不间断地索要,索要时间间隔亦未超过3年,但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索要欠款证明,致使在法庭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一赖了之。所以在回收应收账款的工作中,债权人除应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积极有效地做好“超过时效”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预防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就是债权人有意识地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即索要欠款的同时取得索要欠款的书证,依法使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对方是愿意通过一些方式来还款的话,那么完全是能够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不能够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的,而对于法院来说也不能够主动的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这并不是属于法院的主动审查范围。
在日常生活当中,诉讼时效经过就意味着有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对于原告来说的话仍然是能够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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