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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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是对刑事强制性的措施的准备和具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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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的公司因财产安全问题被冻结了,家里与公司相关的财产也被冻结了,妈妈也被警察带走了,我想咨询冻结是刑诉强制措施吗?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可以采用,法院无权采用;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
  
2.对象具有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1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对证人可以进行拘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任意自由裁量。
  
6.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当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减弱或者消除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强制措施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我的大伯喝醉酒后开车撞伤了人逃逸,但是那个人经别人发现已经被送进了医院,交警通过摄像头找到了我大伯,对他进行了逮捕,在此我想询问一下刑诉强制措施期限,以及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样的特点?
[律师回复]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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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有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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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刑事案件的办理,想请问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是什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
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第
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第
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第
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意义
  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4.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5.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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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为打架斗殴伤人被抓了,现在被逮捕了,我以为要判刑,律师说逮捕不一定判刑的,那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吗?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律师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可以采用,法院无权采用;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
2.对象具有惟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对证人可以进行拘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任意自由裁量。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当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减弱或者消除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强制措施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强制措施只是一种预防性手段,因此,并非对每一刑事案件中的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贯彻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只有不适用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强制措施。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刑事案件的具体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强制措施一经采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随时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具体而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越大,反之,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应越小。对于只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逮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及可能性的大小。可能性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力度就应越大,反之就应越小。对没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是否需要采用强制措施以及需要采用何种强制措施。
4.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采用强制措施及应当采用何种强制措施,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不仅在决定适用强制措施时要考虑以上因素,在强制措施适用的过程当中,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了变化,还应当及时变更、撤销或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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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是政府的一个官员,本来家里人都是以他为傲的,但是后来他竟然公权私用,结果就被群众举报了,被领导查下来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个刑诉强制措施特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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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二)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三)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六)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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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某种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的措施。
一、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
二、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人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
四、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某种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的措施。
一、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
二、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人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
四、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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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种类有哪些,强制措施其主要特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事强制措施种类有哪些,强制措施其主要特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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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某种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的措施。
一、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
二、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人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
四、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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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1)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2)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2、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4、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1)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
(2)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1)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2)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2、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4、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1)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
(2)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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