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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本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也可以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等。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的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如揭发隐私。
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物,否则会在今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
根据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少,依法都可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次敲诈勒索行为都应当是未经刑事处罚的行为,如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则仍然可以成立多次敲诈勒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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