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孩子该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时有两个孩子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法院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的时候公房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承租权的,则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承租权仍然对一方享有。
二、如果是婚后取得了承租权;或者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则对于公房的承租权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双方进行竞价,有出价高者获得公房承租权。
(二)如果一方主张承租权另一方不主张的,则承租权归主张的一方,然后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承租权的,且双方都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的,则如果产权单位同意的,对承租权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产权单位不同意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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