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以当做债权债务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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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抚养费可以当做债权债务转让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抚养费可以当做债权债务转让吗

一、抚养费可以当做债权债务转让

抚养费不可以用债权债务转让。

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费属于按照性质不可以转让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养父可以向养女要抚养费吗

需要注意的是,养父找养子女要的是赡养费而不是抚养费。养父可以找养子女要赡养费,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

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

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养子不支付赡养费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样子支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不给抚养费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否变更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抚养费可以当做债权债务转让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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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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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想要转让主债权要如何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想要转让主债权要怎么做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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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想要转让主债权要该如何做问题解答如下, 想要转让主债权要怎么做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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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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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案情简介:
某银行对某公司共享有债权600万元,2004年4月份,某公司偿还债权2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还。2004年6月,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某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600万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向某公司主张债权,得知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某银行已回收。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提讼,要求某银行归还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最终判决认定某银行收回的上述债权对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令银行将该款项返资产管理公司。
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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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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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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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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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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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如何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如何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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