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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始取得要遵循的原则:
1、使用原则;
2、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注册商标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申请在先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3、申请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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