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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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有什么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有什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争取抚养权的具体条件有什么

争取抚养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双方收入情况:双方收入情况会给自己带来有利条件,拿一方收入更好,能给孩子带来更优异的生活环境,会为自己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有着有利条件。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家庭的组成也是非常重要的,孩子的成长需要多人参与,所以就需要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参与。

3、双方的文化程度:双方受过的文化程度对孩子也是有重要影响。

4、居住条件:孩子被判给某一方就意味着和某一方在一起生活,这就涉及到孩子的住宿条件,哪一方孩子的住宿条件更好,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5、身体状况:双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健康,可以在此出体检报告等相关,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6、双方是否有再婚对象,并且是否生育,这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7、孩子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起诉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什么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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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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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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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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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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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若一方,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人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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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若一方,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人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具有相连关系的抚养者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且对象尚未成年,就存在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不仅祖父母有抚养孙辈的情况,有时候孙辈也应该承担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祖父子女之间的抚养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以上规定可知,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若一方,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人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具有相连关系的抚养者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且对象尚未成年,就存在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不仅祖父母有抚养孙辈的情况,有时候孙辈也应该承担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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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有抚养孙子的义务吗
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 不承担抚养管理孩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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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是独子,父亲去世,母亲是房屋产权人,想把房屋过户给我儿子的需要手续?我有住房,不能再过户了。
[律师回复] 祖孙间之间,可以采用房产赠与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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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抚养孙子是不是法定义务?
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祖父母也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这三个条件分别是: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经济能力;2)父母必须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等等;3)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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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祖父母抚养孙女是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祖父母抚养孙女是无因管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祖父母抚养孙女属于无因管理吗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祖母的孙子有权利抚养父亲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李某6岁时,生父死亡,李某的祖父母要求抚养自己唯一的孙子,而且要求李某的母亲孙某放弃对孙子的抚养权。孙某正当年轻,且工作能力较强,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应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要求确认自己儿子的抚养权。李某的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
虽然从情理上看,李某是老李家血脉的延伸,是死去儿子活过的证明,是对缓解丧子悲痛的~种方式,但从法律上看,李某的祖父母没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有抚养的能力
(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祖父母是否拥有孙女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李某6岁时,生父死亡,李某的祖父母要求抚养自己唯一的孙子,而且要求李某的母亲孙某放弃对孙子的抚养权。孙某正当年轻,且工作能力较强,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应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要求确认自己儿子的抚养权。李某的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
虽然从情理上看,李某是老李家血脉的延伸,是死去儿子活过的证明,是对缓解丧子悲痛的~种方式,但从法律上看,李某的祖父母没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有抚养的能力
(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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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抚养孙子的条件是什么?
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经济能力。2、父母必须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等等。3、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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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祖父母抚养孙女算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祖父母抚养孙女属于无因管理吗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成年的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所谓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等而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孙之间的赡养是
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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